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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和劳动纪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08:05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西交一院人字202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人员劳动纪律和休假的考勤与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护劳动者享有的合法休假权利。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医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本着淡化假日观念,确保各项诊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假期类别

第三条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将假期分为以下几类:

1、病假:因病需要治疗与休养。

2、事假:因私需要本人离岗去办理。

3、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故世。

5、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父母。

6、生育假:女性职工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7、工伤假: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与休养。

8、寒暑假:调入医院工作满六个月职工、招聘来院工作满12个月职工均可享受。

9、放射假:在医院从事放射线诊疗工作的人员(不含登记室人员)。

第三章 假期计算

第四条  因病需要治疗与休养,按照干部保健办公室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的休假时间准假。

第五条  因私事需要本人离岗去办理,事假期限不能超过7天。

第六条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婚假三天。有婚前检查证明的增加10天。

第七条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原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职工因计划生育,宫内放节育环者,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科室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环者,可休息1天。女职工在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基础上发生意外妊娠者,妊娠小于2个月流产者休假15天;妊娠2个月~4个月流产者休假30天;妊娠大于4个月流产者休产假42天。采取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休假16天、结扎输卵管者休假 30天。

第九条  职工直系亲属故世,丧假3~7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十条  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4、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部队一方如果已利用过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但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或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休假超过三个月,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团聚的时间。(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一条  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与休养,根据国家工伤条例规定,按病情及鉴定结果享假休养。

第十二条  来院工作满六个月在职职工,均可享受寒假14天(含春节假),暑假21天。

第十三条  在医院从事放射线诊疗工作的人员(不含登记室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外,每年可享受放射线诊疗工作假30天。

第十四条  医院在职职工(含聘用人员)均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 请假程序与准假权限

第十五条  职工因事、因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所在各科室负责人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因事情紧急,可用通信、信函方式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各科室负责人在准假时,要认真审查请假事由,掌握准假标准。

第十七条  准休假日期间需要续假,应在原准休假期间申请续假,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请休假日期满,应及时向准假单位负责人销假。

第十九条  职工请事假时间在3天以内,科室负责人批准;3~7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及以上时间,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各科室负责人请假,按照干部请假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并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工资及其它待遇按(1981)52号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照发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 病假到期后,所在科室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各类休假每月累计3天以上,只发放工资停发各类与考勤挂钩的津贴。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停发工资及其它待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工资及其它待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劳动纪律考勤

   第二十五条  凡在医院工作的各类各级工作人员均属劳动纪律考勤对象。

第二十六条  劳动纪律考勤要求:

  1、各类各级工作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患者至上”的主人翁思想,自觉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

  2、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医院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到岗,履行岗位职责。

3、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着装整齐。不能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4、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科室(病区)负责人留下去向和回岗时间。

  5、居住地距离医院在十公里以上,遇到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交通堵塞等原因迟到者,可电话告知科室。

  6、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持序,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架或打架,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纪律考勤办法:

1、 各科室(病区)固定考勤专员,每月1~3日前将上月本科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按表内所列项目如实填写(科室人员的在岗情况、在岗率),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职能科室,不定期检查、抽查职工上、下班时间和在岗情况。

3、人力资源部汇总考勤结果,并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如更换考勤专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审批后方可更换,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或少报、漏报,确保考勤资料齐全。

   5、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的考勤人员,医院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旷职与旷工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指定岗位上班或未经医院同意擅自调岗者。

4、经查证请假理由不实者。

第二十九条  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根据旷职、旷工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公职。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女性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小孩未满一周岁可暂停上夜班。

第三十一条  女性职工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在八小时工作期内,可给婴儿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40分钟(含路程时间)。

第三十二条 各种休假,须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职工病休,必须由本院干部保健办公室开具诊断证明书。外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律无效;院外急诊就医,必须持县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限假一天。

第三十四条  需病休本人不能到岗请假,可由家属携带诊断证明书代办请假手续。需住院治疗,住院前应口头请假,出院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需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在外地者可用通信、信函等方式告知,说明理由,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公差在外患病全休,必须持当地县级医院以上证明,但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个月,如因急症住院或病重不能按期返院等,需经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长期病休在五个月以上者,如本人要求上班时,需经本院干部保健办公室诊断证明书可以试工,由患者所在科室安排试验工作,三个月后认定恢复健康,确能上班时,所在科室方可安排正式工作。如不能继续坚持工作时,病假连续计算。

第三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病、伤证明而休假者,以及病、伤、长休职工在养病期间,从事其他职业获取收入,经发现应停发病、伤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部队一方如果已利用年休假探过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但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第四十条  见习期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父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地居住,职工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如塌方、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需要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对待。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对职工休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寒暑假:

1、新分配来院工作未满一年,在见习期内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

2、本年度内病假连续二个月和病假累计三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寒暑假所规定的天数。

3、有旷工、旷职情况者。

4、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不享受暑假,下半年调入者不享受寒假。

5、凡当年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可分别探望配偶、父母,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

6、病、事假可以用寒暑假顶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享受部分寒暑假;

1、在轮休寒暑假期间,病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院规定的寒假或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病事假未满规定的寒假或暑假天数,可予补休相差天数。

2、凡当年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另享受暑假十天,寒假七天 (不含春节假)。

3、若产假和寒暑假完全重叠时,不再享受寒暑假;未完全重叠时,可予补休相差天数。                                                  

第四十六条  寒暑假应由科室统一安排轮休,个人不得任意选择。确因特殊情况择日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但不能跨年度轮休。

第四十七条  在医院从事放射线治疗诊断的(不含登记室人员)工作人员,如肿瘤治疗中心放疗科、影像中心、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放射线假30天,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放射线工作时间满一年方可享受放射假。

 2、病假一个月者,不扣放射线假,超过一个月者,按超过天数,扣除放射线假。

 3、请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放射线假。

 4、离岗学习、因公出差等、离开放射线工作岗位期间,每月扣除放射线假3天。

 5、凡享受放射线假者,可利用休放射线假时间探亲,不再给予探亲假,但寒暑假照休。

 6、科室安排休放射线假时要以工作为重,由科室在本年度内统一安排。本人拒绝休假,下年度不再另行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与第二年补休。

第四十八条  聘用制人员劳动纪律监督管理与休假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职工休假和劳动纪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院人字﹝200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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