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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政策
医院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08:04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西交一院〔2008〕13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职工在从事医疗服务与管理和后勤保障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女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医院区域内从事医疗保健工作、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医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员工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的权利、义务

1医院及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员工实施劳动保护工作;各部门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职工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3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医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保护责任

1各科室在区域内负有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的责任,应做到定期检查与落实,实行目标管理。

2医院对危险性较大的医疗设备或者有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机构、岗位、资质与技术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3医院各科室应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4医院按年度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做到安全、文明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5医院在实行各种岗位责任制与目标管理的同时,必须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6医院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护措施

1医院对有粉尘、高温、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如放射与介入治疗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节与场所,医院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治理与整改。

2医院根据工作性质给职工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鞋等。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保证质量合格并且对于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验。

3对于从事放射治疗、同位素等有害工种的职工,医院要定期安排体检与健康检查,保证职工身心健康;关于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由亚健康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与实施执行。

4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亚健康中心负责相应的疗养和定期复查工作安排,并落实相关的休假与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调离与妥善安置。

5医院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40小时,对职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发放医疗保健卫生津贴费。

6职工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人字(200714号休假规定执行。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8如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八条奖励与处罚

1医院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室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2)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3)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重要贡献的。

2对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与部门,医院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适当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医院可以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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