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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政策
青年骨干医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08:16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西交一院人字﹝2024﹞9 号

为提高青年骨干医师的技术水平和学术能力,推进高度专业化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医院设置与实施“青年骨干医师出国研修项目”。青年骨干医师出国研修项目着眼于发掘和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医师,以技术创新为导向,通过新医疗、新技术和重要研究项目的高层次研修驱动人才培养与学科发展。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遴选原则

第一条 与重点学科和技术建设相结合。选派工作结合医院重点或优势学科、新兴专业领域、重点临床研究的需要开展,向掌握临床医学关键核心技术和开展前沿研究的学科领域政策倾斜,择优支持具有突破创新性质的临床诊疗和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条 与学术梯队建设相结合。选派工作围绕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进行。

第三条 以学科为主导。各学科应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把青年骨干医师列入学科人才整体培养计划之中,把出国研修项目列入学科技术创新规划之中,有目的、有步骤的选拔推荐优秀人选进行培养,有重点、有秩序地选择安排先进性诊疗技术项目和重要研究项目进行研修或合作研究。

第二章 选派范围、名额与期限

第四条 选派范围为我院所有学科的青年骨干医师,计划每年选拔派遣20-40名左右。入选者以访问学者(含博士后)身份出国研修,一般习学时间为6-12个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的青年医师是学科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培养对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第六条 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七条 申请者外语水平应当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能达到专业学术交流水平;

第八条 申请者应对本学科的技术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有高质量SCI研究论文发表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曾经享受过国家或单位公派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申请本项目。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医院按年度制定并公开发布选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科根据当年选派通知精神,及时推荐出国培养人选、确定研修的临床诊疗技术项目和合作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医院组织专家对各学科推荐人选和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医院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选派名单与研修项目。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研修人员在派出前须在医院办理相关派出手续,并签订协议书。

第十五条 医院选派的研修人员,应在当年度联系并获得国外一流医疗机构和导师邀请函,同时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出国研修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如届时不能派出,医院将自动取消其留学资格,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医院有关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及出国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应当按照确定的专业方向和项目认真进行学习和研究。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完成研修归国后,至少应当在学科范围公开汇报学习成效与应用开发设想,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研修项目列入技术建设计划,给与资助支持并组织追踪调查与评估、督促项目后续的应用与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将把青年骨干医师出国研修选派工作作为队伍建设考核指标之一,并将及时派出、研修成效及应用开发情况作为后续年度选派计划与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出国研修期间,医院参照国家或学校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资助或津贴补助,并报销研修期间国际往返机票与交通费用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研修成效与工作业绩,学科与医院优先推荐研修人员参加高一级职务评聘、申报医院和学校其他各类人才计划。

第七章 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应从人才强院、科技兴院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出国研修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认真地做好研修人员选拔和技术项目安排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与各学科应督促、组织培养对象提前做好出国研修的外语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与各学科应建立相关出国研修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帮助、督促研修人员按期派出,并加强与研修人员的联系,为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由人力资源部和医务部、科技部负责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年骨干医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西交一院人字〔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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