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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政策
新员工岗前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08:15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西交一院人字﹝2024﹞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医院概况,加快熟悉组织环境及规章制度,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履行从业行为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旨在帮助新员工尽快转变角色,熟悉工作环境,适应岗位要求,全身心投入医疗卫生事业,为医院发展和人民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新入职的各类工作人员(含外聘、调动、复转等)作为医院新生力量,必须接受系统的岗前教育与培训。通过岗前教育与培训,确保新入职员工全面了解医院历史、现状和发展战略,熟悉医院环境、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性质,知晓岗位职责、履职要求以及行为规范,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新员工岗前教育与培训分为两层级,即医院层级、部门或科室层级岗前培训。

第五条 医院层级岗前培训以提高新员工对医院的认知度、知晓岗位职责与履职要求,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增强个人综合素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医院发展与文化建设、医院管理制度、沟通技巧及服务效能、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素养与职业发展等。培训方式采取以集中授课为主,研讨与训练辅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1. 医院发展与文化建设。包括医院发展概况、战略规划、业务特色、组织环境、医院精神与核心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等。

2. 医院管理制度。包括基本人事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岗位工作制度、医疗核心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等。

3. 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急救基础知识与技能、医院控制感染常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传染病防治与生殖健康保护、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4. 沟通技巧及服务效能。包括沟通协作技巧、工作技能及方法、时间运筹与管理、从业行为规范、礼貌用语与服务礼仪等。

5. 综合素养与职业发展。包括角色转变与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青年职工成长、自我认识与品质塑造等。

第六条 部门或科室层级岗前培训以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介绍科室文化与环境、学习业务规章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训练岗位技术能力、学习从业行为规范等,培训方式可以采取授课、实际训练和研讨、自学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员工岗前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用人科室除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履职表现与岗位能力评价。

第八条 实地训练是员工岗前培训与试用期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形式。受训者应在上级老师的技术指导下,积极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医院层级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规划安排与组织实施,相关管理部门与业务科室联动承担并完成相应内容的培训教育任务。

第十条 医院层级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针对不同培训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并事先制订日程安排计划表,承担相应内容培训任务的管理部门与业务科室须提前准备好培训教案。

第十一条 医院层级岗前培训按年度组织实施,在新员工入职报到后及时开展,培训时间一般为期一到两周。

第十二条 部门或科室层级岗前培训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配合,在新员工入职后及时开展,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用人科室自行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各部门从事培训指导的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精湛的专业技能,而且掌握培训技巧,业务精益求精,能圆满地完成指导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岗前教育与培训要注重讲究效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培训计划与步骤,并严格予以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授课组织与考核、培训进度记录与督查工作,提高培训效能并保证培训顺利开展。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新员工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医院层级岗前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新员工对医院战略、文化与规章制度的熟悉情况、对岗位职责、要求与行为规范的知晓程度以及对相应基础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水平。培训考核以开卷考试的形式进行,建立考核记录并将考核结果列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者,需接受专门的强化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医院将不予聘用。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为有效达成岗前教育与培训目标,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教案审查,以访谈或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和培训效果评价,加强培训监管并持续改进岗前培训与教育工作。对在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与人员,医院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员工岗前培训实行考勤制度。新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学习,不能无故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学习者,须向人力资源部请假。出勤率低于总课时的1/4者,须延迟期限上岗,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九条 轮岗、转岗职工原则上须参加部门或科室层级的岗前培训,并且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培训考核结果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员工岗前培训实施办法》(西交一院人字〔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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